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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郑景佳与安晖、刘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景佳,安晖,刘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景佳,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安晖,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泉华,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原告郑景佳与被告安晖、刘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以及该款从2014年5月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和支付20000元的律师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27.2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安晖、刘泉华的财产在本院辖区,于2015年1月2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5年2月6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泉华在佛山市范围内有房地产登记,该房产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河滨北路138号裕丰豪庭A座606房及摩托车位,该房产已被(2014)佛顺法民初字第1191号案首查封,本案暂不能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安晖在佛山市范围内有房地产登记,分别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南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25座16C房、佛山市顺德区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路道4号依云水岸30号楼3901房及30—39号楼地下室汽车位1004、1034号,该房产已被(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49号案首查封,本案暂不能处置,于2015年2月6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粤X×××××、粤X×××××车辆登记,两车以(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49号案首查封,本案暂不能处置。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和终结情形消失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5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爱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