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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岳宏飞、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宏飞,贺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长阳北纬三十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鸿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2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宏飞,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红,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回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88251819-3。负责人陈戎,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敬,分行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庆,分行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长阳北纬三十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花桥村一组。原审被告:余鸿之,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岳宏飞、贺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原审被告长阳北纬三十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鸿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宏飞、贺红于2017年10月27日以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清偿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岳宏飞、贺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宏飞、贺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6元,减半收取8838元,由上诉人岳宏飞、贺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宜    华审判员 易正鑫代理审判员张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泽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