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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云勇与被告倪吉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勇,倪吉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582号原告:胡云勇,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倪吉正(曾用名倪吉政),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胡云勇与被告倪吉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胡云勇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吉正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云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计2157.5元,由原告胡云勇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