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云勇与被告倪吉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勇,倪吉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582号原告:胡云勇,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倪吉正(曾用名倪吉政),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胡云勇与被告倪吉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胡云勇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吉正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云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计2157.5元,由原告胡云勇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