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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6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潘国胜与俞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胜,俞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6082号原告:潘国胜,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俞美霞,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潘国胜与被告俞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息1.5分计算到9月14日尚欠3750元,此后计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国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美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潘国胜与被告俞美霞曾有借贷往来。2017年3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俞美霞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息按1.5%计算。后被告支付了一个月利息,余款便不再支付。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美霞返还原告潘国胜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7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0元(已减半),由被告俞美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