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艾沙·热合曼、阿迪力·伊卜拉依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沙·热合曼,阿迪力·伊卜拉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02刑初128号公诉机关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沙·热合曼,男,出生于1989年11月3日,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车县,初中文化,无职业。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被告人阿迪力·伊卜拉依,男,出生于1996年5月16日,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车县,小学文化,无职业。2017年6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翻译人员艾力古·尼沙木丁,女,出生于1970年4月20日,维吾尔族,出生地乌鲁木齐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元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沙·热合曼、阿迪力·伊卜拉依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征中、代理检察员董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沙·热合曼、阿迪力·伊卜拉依及翻译人员艾力古·尼沙木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艾沙·热合曼、阿迪力·伊卜拉依从辽宁省大连市租用徐某某驾驶的辽B5Sx**牌号汽车窜至丹东市,意图伺机实施盗窃。当日16时许,二名被告人来到丹东市元宝区步行街,在艾沙·热合曼的掩护下,阿迪力·伊卜拉依尾随被害人王某,趁其不备将背包中的钱包盗走,随即逃离现场,阿迪力·伊卜拉依将盗取的人民币七千三百六十元交给艾沙·热合曼后将钱包丢弃。2017年6月16日17时许,艾沙·热合曼、阿迪力·伊卜拉依分别在丹东市振兴区宾馆路14号1单元XXXX室内、元宝区新华浴池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赃款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王某。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沙·热合曼、阿迪力·伊卜拉依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犯。艾沙·热合曼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艾沙·热合曼、阿迪力·伊卜拉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沙·热合曼、阿迪力·伊卜拉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艾沙·热合曼、阿迪力·伊卜拉依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杨某某、艾合麦提·某某某、热合曼·某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照片,视听资料,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沙·热合曼、阿迪力·伊卜拉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系共犯。公诉机关指控艾沙·热合曼、阿迪力·伊卜拉依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艾沙·热合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艾沙·热合曼、阿迪力·伊卜拉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沙·热合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阿迪力·伊卜拉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