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民初6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盘县响水分分利五金灯具店与李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县响水分分利五金灯具店,李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6292号原告:盘县响水分分利五金灯具店,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响水镇响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22MA6E3EJU1E。经营者:郑德新,男,1977年9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李金亮,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盘县响水分分利五金灯具店与被告李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县响水分分利五金灯具店的经营者郑德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盘县响水分分利五金灯具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20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22日至2010年12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铁丝、电线、油漆、空开、小五金等材料共计价值2209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金亮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铁丝、电线等材料共计价值人民币22090元。因被告未支付上述货款,2016年3月1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作为欠款凭证。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差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2090元,被告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盘县响水分分利五金灯具店货款人民币22090元。如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元,由被告李金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