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玛旺扎、旦巴坚参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玛旺扎,旦巴坚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藏0102刑初277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玛旺扎,男,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贡嘎县,藏族,小学文化,住址本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4日被抓获并羁押,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旦巴坚参,男,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贡嘎县,藏族,大学文化,住址本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4日被抓获并羁押,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检组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玛旺扎、旦巴坚参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玛旺扎、旦巴坚参到庭参加诉讼。其间进行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玛旺扎、旦巴坚参共同实施的十起盗窃事实:1、2016年6月份某天21时许,在本市北京西路交警总队商品房6-9号”西藏藏宝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内,被告人白玛旺扎负责在店外望风,被告人旦巴坚参从店内柜台上偷走装在透明玻璃罐内的一罐藏红花,随后二人将偷来的藏红花以人民币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太阳岛的一家土特产店。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2、2016年8月28日9时许,在本市宇拓路新华书店旁”骏玉堂虫草行”内,被告人白玛旺扎负责在店外望风,被告人旦巴坚参从店内柜台上偷走装在透明玻璃罐内的一罐虫草,随后二人将偷来的虫草分二部分,一部分卖给清真寺的一家土特产店,另一部分卖给拉萨市第一中学附近巷子内的三名回族男性,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92000元。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3、2016年10月28日9时许,在本市太阳岛西桥”升泉土特产店”内,被告人白玛旺扎负责在店外望风,被告人旦巴坚参从店内一楼柜台上偷走装在透明玻璃罐内的一罐虫草,随后二人将偷来的虫草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卖给清真寺附近一家土特产店。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4、2017年5月28日10时许,在本市太阳岛”家龙福超市”内,被告人白玛旺扎负责引开老板,被告人旦巴坚参从收银台上偷走正在充电的一部白色三星note4手机。该赃物一直放在被告人白玛旺扎租住的地方,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白色三星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5、2017年5月20日9时许,在本市太阳岛阿里农行退休基地4号门面”发兴土特产店”内,被告人白玛旺扎骑着电动车负责在店外望风,被告人旦巴坚参从店内柜台上偷走装在透明玻璃罐内的一罐藏红花,随后二人将偷来的藏红花卖给太阳岛大酒店对面的一家土特产店。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6、2017年5月27日凌晨0时许,在本市太阳岛颐堤半岛25-2号”凌云阁土特产”内,被告人旦巴坚参负责在店外望风,被告人白玛旺扎从店内柜台上偷走装在透明玻璃罐内的一罐藏红花,随后二人将偷来的280克藏红花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商铺位于太阳岛一路”乡聚阁商行”)。赃款已挥霍,280克藏红花现已追回。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280克藏红花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7、2017年5月12日21时45分左右,在本市城关区朵森格南路”拉萨市圣康医药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店内,被告人白玛旺扎负责在店外望风,被告人旦巴坚参从店内柜台上偷走装在透明玻璃罐内的虫草,随后二人将偷来的虫草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卖给清真寺的一家土特产店内。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8、2017年5月份某天早上,在本市朵森格南路”圣锋土特产”店内,被告人白玛旺扎负责在店外望风,被告人旦巴坚参从店内柜台上偷走二盒纸盒包装的藏红花,随后二人将偷来的167克藏红花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给卖给马某(商铺位于太阳岛东桥藏聚源土特产店内)。赃款已挥霍,167克藏红花已追回。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167克藏红花价值为人民币1670元。9、2016年11月18日早上9时许,在本市江苏路亚加连锁酒店16号”茂圣土特产”店,被告人白玛旺扎负责在店外望风,被告人旦巴坚参从店内柜台上偷走装在透明玻璃罐内的一小罐虫草,随后二人将偷来的虫草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卖给清真寺附近一家土特产店。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10、2017年5月9日10时许,在本市北京中路24号”鑫之草”店内,被告人旦巴坚参负责在店外望风,被告人白玛旺扎从店内柜台上偷走装在透明玻璃罐内的一罐藏红花,随后二人将偷来的藏红花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太阳岛的一家土特产店。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被告人白玛旺扎单独实施的四起盗窃事实:1、2017年1月3日19时许,在本市民族北路”雪域大药房”内,被告人白玛旺扎偷走放在柜台南侧装在玻璃罐内的一罐藏红花,得手后被告人白玛旺扎将偷来的藏红花以人民币2000余元价格卖给了太阳岛西桥一家土特产店。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2、2017年2月11日9、10时许,在本市宇拓路珠峰伟业商场A009号商铺”藏藤土特产”店内,被告人白玛旺扎从店内偷走装在玻璃罐内的一罐虫草,得手后被告人白玛旺扎将偷来的虫草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清真寺一家土特产店。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3、2017年6月2日9时50分许,在本市城关区江苏路19号”圣博福缘药店”内,被告人白玛旺扎从店内偷走装在玻璃罐内的一罐藏红花,得手后被告人白玛旺扎将偷来的240克藏红花以人民币2000余元价格卖给了李某1(商铺位于太阳岛沿河路”起家商店”)。赃款已挥霍,240克藏红花已追回。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240克藏红花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4、2017年6月4日11时8分,在本市朵森格路11号”牦牛牧家特产广厂”内,被告人白玛旺扎从店内偷走装在玻璃罐内的一罐藏红花,得手后被告人白玛旺扎将偷来的374克藏红花以人民币4100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商铺位于太阳岛东桥藏聚源土特产)。现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374克藏红花已追回。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374克藏红花价值为人民币37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玛旺扎、旦巴坚参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白玛旺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旦巴坚参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另查明,2017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白玛旺扎被抓获后侦查人员要求被告人白玛旺扎给被告人旦巴坚参打电话确定其所在位置,侦查人员到达确定的位置后再次让被告人白玛旺扎给被告人旦巴坚参打电话进一步确定其具体位置后将其控制。追回的赃物藏红花及赃款人民币4100元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西藏山南市贡嘎县朗杰学乡朗杰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人李某1、马某、郭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韩某、李某2、吴某、唐某1、谢某、张某、唐某2、刘某、向某、周某、龚某1、贺某、龚某2的陈述、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辨认照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玛旺扎、旦巴坚参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鉴于:1、因二被告人把大部分赃款、赃物已挥霍,未能退赃、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2、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口供稳定,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3、二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白玛旺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一般立功,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以及各项量刑情节,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玛旺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旦巴坚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依法将追回的赃物退还被害人;依法没收赃款人民币4100元;四、尚未追缴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西罗曲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边巴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