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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许连懂、蔡克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连懂,蔡克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1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连懂,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克盛,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许连懂与被执行人蔡克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6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蔡克盛欠许连懂货款863485.52元,该款项由蔡克盛分五期支付,第一期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第二期于2017年2月25日前支付250000元,第三期于2017年3月25日前支付200000元,第四期于2017年3月25日前支付200000元,最后一期于2017年4月25日前支付余款163485.52元;上述款项汇入以下账户即视为履行:开户名:许连懂,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八七路滨海支行,账号:62×××22;二、许连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蔡克盛未按期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则许连懂有权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蔡克盛863485.52元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应扣除蔡克盛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实际已支付的款项;四、案件受理费12435元,减半收取计6217.5元,由蔡克盛负担。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尚有款项863485.52元及相应利息未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5月8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蔡克盛名下车牌号为闽C×××××小型汽车并办理查封登记,但至今未能予以扣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克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蔡克盛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863485.52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