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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金亭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亭,杨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82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亭,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杨金锁,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申请执行人李金亭与被执行人杨金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362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金亭于2017年4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金锁给付案款360000元、案件受理费3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金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金亭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金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杨金锁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362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金亭发现被执行人杨金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杨金锁所欠案款三十六万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五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