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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与XX兵、邓金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贵,XX兵,邓金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张发贵。被执行人XX兵。被执行人邓金桂。申请执行人张发贵与被执行人XX兵、邓金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发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兵、邓金桂给付本金7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75.00元、公告费6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XX兵、邓金桂未履行本案义务,已将二人纳入失信人员。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兵、邓金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XX兵、邓金桂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发贵本金7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75.00元、公告费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