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侠与董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1执1800号刘侠:你(单位)与董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告刘侠返还董明彩礼钱3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支付案件执行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院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