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商盈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XXX、容艺华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商盈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XXX,容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商盈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2号建业大厦5层自编5A2室。法定代表人:林锡耀。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容艺华,女,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商盈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X、容艺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字6213、6214、6215、6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国土房产、车管银行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3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文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