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付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付振华,贺连红,王增春,郭秀娟,向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688号申请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汉江西街。法定代表人:李茂桉,董事长。被申请人:付振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贺连红,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申请人:王增春,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郭秀娟,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向驹,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申请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振华、贺连红、王增春、郭秀娟、向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振华、贺连红、王增春、郭秀娟、向驹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小玮审判员 李玉乐审判员 辛光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训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