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高智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军,高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军,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高智成,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王洪军与高智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国华人民陪审员 牛海波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