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执7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重庆齐尔美瑞名家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XX飞广告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齐尔美瑞名家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723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齐尔美瑞名家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2号1幢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7263837E。法定代表人:曹选利,总经理。被执行人XX飞,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重庆齐尔美瑞名家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9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飞应立即支付申请人重庆齐尔美瑞名家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商铺管理费、品牌推广费及违约金共计19684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12执72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冷 杰执行员 颜长江执行员 江显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