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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重庆万源机械化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万源机械化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万源机械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城明珠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33945685G。法定代表人:覃小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3号A区1层商业房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77778T。法定代表人:XX安。本院在办理重庆万源机械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1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印志林代理审判员  徐 轩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维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