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喜与被告耿春民、丁鹏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喜,耿春民,丁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961号原告张俊喜,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耿春民,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饶河县大通河乡镇江村居民。被告丁鹏,男,38岁,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张俊喜与耿春民、丁鹏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张俊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俊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7元,由张俊喜负担。审判员 孙雁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