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强俊、李辛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强俊,李辛发,鲁翠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383号原告:铜陵市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庄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700748938605F(1-1)。法定代表人:张先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照永,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强俊,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李辛发,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第三人:鲁翠梅,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楠,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铜陵市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强俊、李辛发、第三人鲁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铜陵市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铜陵市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