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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344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负责人张兴良,职务组长。上诉人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树第三村民小组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3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第三村民小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3889号民事裁定书,裁令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的是三道湾村第三小组全体村民,本案上诉人起诉要求三道湾村村民委员会交付的征地补偿款,是早在2009年就已经开始发放的补偿款的一部分,在补偿款发放问题上,上诉人小组有自己的分配方案,发放补偿款的依据也是该补偿方案,因上诉人没有单独开立账户,所以补偿款统一放在三道湾村在镇农经办的账户中,三道湾村村民委员会只有代管的责任,这在其他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已经证实,村委会没有管理及发放补偿款的权利。而且在上诉人小组村民对有争议的补偿款发放问题起诉至双桥区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无论作出是否支持的判决,都是将上诉人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与村民委员会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本案上诉人起诉跟不不是对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及发放主体存在争议,而是村民委员会明知应该向本案争议补偿款交付给上诉人,但是因个别村干部与个别村民的亲属关系或私利,拒绝履行义务,上诉人是应小组全体村民的强烈要求,提起诉讼,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正确,故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一审审理认为,起诉人与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村民委员会均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及发放主体问题,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故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认定正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第三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