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执异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赵爱红与马林慧、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慧,赵爱红,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异18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马林慧,女,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居民,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祥,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爱红,女,1972年8月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张磊,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居民,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执行赵爱红与张磊、马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林慧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马林慧提出执行异议称,赵爱红与张磊、马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前,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张磊已离婚,不知道涉案债务的存在;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借款时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张磊已分居,异议人对该案诉讼情况并不知晓,现贵院查封异议人银行账户是错误的,请求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经审查查明:赵爱红与张磊、马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沭民初字第0392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2012年10月18日,被告张磊从原告赵爱红处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赵爱红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张磊、马林慧于2007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0月11日登记离婚。该判决判令:被告张磊、马林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爱红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因二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赵爱红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林慧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林慧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已被本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系对判决书认定事实和判决结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对其异议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马林慧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审判长  章彦威审判员  徐 品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艳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