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友财与曾智慧、罗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财,曾智慧,罗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陈友财,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曾智慧,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罗湘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财与被执行人曾智慧、罗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约定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陈友财撤销对被执行人曾智慧、罗湘军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7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