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武汉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儒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儒学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2083号原告:武汉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儒学。原告武汉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儒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武汉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清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红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