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涛与张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涛,张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吴涛被执行人:张夏本院在执行吴涛与张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内容已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04执恢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胡野鹏审 判 员 裴广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艺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