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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穆萱、赵建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萱,赵建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603号申请人穆萱,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代全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建新,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穆萱诉申请人赵建新、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穆萱诉申请人赵建新、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穆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06142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赵建新垫付医疗费共计56358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三、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