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尚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尚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偿还欠款8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某自动履行案件款8900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