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尚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尚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偿还欠款8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某自动履行案件款8900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