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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4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依媄、郑孙暖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依媄,郑孙暖,郑书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4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依媄,女,194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孙暖,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俩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凤,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书伙,男,194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英,女,系郑书伙之女。上诉人张依媄、郑孙暖因与被上诉人郑书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诉讼中,郑书伙主张张依媄、郑孙暖归还侵占郑书伙的水田0.4亩,则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依媄、郑孙暖是否存在侵占他人田地的侵权事实。一审法院经实地测量,认为郑仲桂(张依媄配偶、郑孙暖之父)承包水田增加的面积包含了郑书伙承包水田减少的面积,遂判令张依媄、郑孙暖返还郑书伙0.21亩水田,但这种“彼多即为此少”的处理方法过于简单且依据不足。从在案证据和事实来看,本案双方承包水田至今已近二十年,此前郑书伙并未提出过异议,那么其水田面积减少是历史分田原因造成抑或是分田后其他原因造成的?郑仲桂承包户如存在侵权事实,是否查明其侵权行为的手段、时间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本案双方的承包水田均有其他相邻承包户,那么仅测量郑书伙和郑仲桂的承包水田面积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此外,我国的农村,属于熟人社会,一般而言,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和承包地的村民都会清楚承包地的情况,必要时可向村委会等当地部门了解相关情况,以查明案件事实。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张依媄、郑孙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一萍审 判 员 李 杰审 判 员 陈雁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雷 敏书 记 员 郑紫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