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昆山俊润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昆山俊润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异2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肖口镇循环经济示范园。法定代表人:李树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昆山俊润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西路*号*号房。法定代表人:李伯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昆山俊润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斌审判员 徐卫东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华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