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奥腾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奥腾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绅驰鞋业有限公司,霞浦县旭腾鞋业有限公司,江晓春,叶红梅,江逸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2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大广场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7356741-2。法定代表人张光忠。被执行人浙江奥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桥头善9幢6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058420-8。法定代表人江晓春。被执行人温州绅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中国鞋都产业园区(温州市舒珍鞋业有限公司内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2891179-8。法定代表人江晓春。被执行人霞浦县旭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小沙村(福宁工业园区I区3号),组织机构代码:79839452-X。法定代表人江晓春。被执行人江晓春,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瓯海区。被执行人叶红梅,女,1971年7月9日出生,住瓯海区。被执行人江逸帆,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住瓯海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奥腾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绅驰鞋业有限公司、霞浦县旭腾鞋业有限公司、江晓春、叶红梅、江逸帆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奥腾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绅驰鞋业有限公司、霞浦县旭腾鞋业有限公司、江晓春、叶红梅、江逸帆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偿还64500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奥腾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绅驰鞋业有限公司、霞浦县旭腾鞋业有限公司、江晓春、叶红梅、江逸帆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晓春与案外人江金云共同拥有的坐落于潘桥镇××××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1××06、00××73;土地证号:温集用(2004)第3-7676号),查封期限为3年。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浙江奥腾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绅驰鞋业有限公司、霞浦县旭腾鞋业有限公司、江晓春、叶红梅、江逸帆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64500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23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庆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