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易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洛阳易得传动轴有限公司、河南科得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易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洛阳易得传动轴有限公司,河南科得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935号申请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法定代表人:赵剡水,总经理。被申请人:洛阳市易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工业园区)香鹿山镇。法定代表人:田公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洛阳易得传动轴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机场工业园区(孟津麻屯)。法定代表人:任鹏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科得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工业园区)香鹿山镇。法定代表人:赵战国,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易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洛阳易得传动轴有限公司、河南科得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市易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洛阳易得传动轴有限公司、河南科得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易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洛阳易得传动轴有限公司、河南科得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