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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6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戴顺林、瑞安市瑞贝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顺林,瑞安市瑞贝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6095号申请执行人戴顺林,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勇、陈武,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安市瑞贝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5284466X7),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前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锦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顺林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瑞贝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顺林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瑞贝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戴顺林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执60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爱玉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戴 立讨论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6日地点:瑞安法院执行局参加人:赵小珍、叶守锐、林瑞东记录人:韩依如赵小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顺林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瑞贝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顺林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瑞贝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拟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执6095号案件的执行,妥否,请讨论。叶守锐: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其撤回。林瑞东:同意。经讨论决定: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执6095号案件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