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赖古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古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3刑初254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古城,男性,1970年6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南康区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3日由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康区看守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字(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古城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和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古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初起,被告人赖古城联系到一些卖淫女、安排卖淫女到南康城区各宾馆、酒店为嫖客提供性交服务,并从卖淫女收取的嫖资中分成。同年4月下旬起,赖古城开始与欧昇合作。欧昇通过发招嫖卡片、微信联系等方式招揽到嫖客后,与赖古城联系,由赖古城安排卖淫女钟某某、刘某等到其提供的地址上门提供性交服务,赖古城、欧昇从嫖资中分成。通过介绍卖淫女为他人提供性交服务,赖古城从中非法获利约10000元、欧昇非法获利约1000元。2017年8月30日,赖古城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赖古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招嫖卡片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缴款票据;证人钟某某、范某某、刘某、朱某某、欧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赖古城及同案人欧昇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古城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已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古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春华人民陪审员 连文华人民陪审员 廖章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