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顺玉与司徒日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玉,司徒日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3288号原告:王顺玉,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现住开平市长沙三江开发区。被告:司徒日明,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原告王顺玉与被告司徒日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王顺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顺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司徒有劲审判员 许 眉 笑审判员 余 小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佩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