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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顺玉与司徒日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玉,司徒日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3288号原告:王顺玉,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现住开平市长沙三江开发区。被告:司徒日明,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原告王顺玉与被告司徒日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王顺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顺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司徒有劲审判员 许 眉 笑审判员 余 小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佩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