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额日和木巴图与那顺巴图共有物分割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和木巴图,那顺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595号申请执行人:额尔和木巴图,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那顺巴图,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额尔和木巴图与被执行人那顺巴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6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那顺巴图偿还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那顺巴图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40400元及执行费506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6民初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