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宋某进申请执行宋某奎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进,宋某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进,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宋某奎,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执行宋某进申请执行宋某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2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