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贵州鑫名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鑫名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财保9号申请人:贵州鑫名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37332983J。法定代表人:谭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宗哲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0874871XB。法定代表人:李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贵州鑫名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1,657.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财产线索。担保人贵州盛鑫名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2017年10月27日,遵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鑫名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1,657.82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贵州盛鑫名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1,657.82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8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鑫名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