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16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深圳市启扬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丕海,深圳市启扬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6186号申请执行人周丕海,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启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尾金地工业区仁爱大厦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R。法定代表人林其峰。申请���行人周丕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启扬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1921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启扬广告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人周丕海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童琳琳执行员 陈 聪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