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5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洛阳美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美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5072号原告:洛阳美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工业园工业路南2号。法定代表人:石胜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灏,男,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王祥大道东南。法定代表人:潘秀峰,职务总经理。原告洛阳美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洛阳美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美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戚宇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