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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5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林雪军与蒋晓强、马红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军,蒋晓强,马红卫,蒋晓峰,陈美燕,张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5929号原告:林雪军,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徐宁,男,浙江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晓强,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马红卫,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蒋晓峰,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美燕,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张林平,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林雪军与蒋晓强、陈美燕、马红卫、蒋晓峰、张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林雪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国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军撤回对被告蒋晓强、陈美燕、马红卫、蒋晓峰、张林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10元(已减半),由原告林雪军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