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抗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汉江与韩全功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汉江,韩全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抗29号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汉江,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阿克苏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全功,男,汉族,1942年2月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阿克苏市。申诉人赵汉江因与被申诉人韩全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阿中民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新检民监[2015]6500000023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王福生审判员 黄竹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思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