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行审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辉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辉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11行审15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建南路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11004136757D。法定代表人熊志伟,局长。委托代理���李文雅,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秀惠,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辉头,女,汉族,1946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黄晋宝,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系陈辉头之子。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集美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97号《拆除决定书》,本院于当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辉头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集美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陈辉头作出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97号《拆除决定书》,查明陈辉头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6年擅自在集美区灌口镇深青村***国道****店旁非法占地建设,该处建设现状一层封顶,工字钢铁皮结构,占地面积250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502.5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为陈辉头的上述行为属非法占地性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陈辉头自收到拆除决定书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02.5平方米,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陈辉头在收到该拆除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集美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准予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97号《拆除决定书》,即强制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02.5平方米,并对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强制拆除;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集美行政执法局为支持其强制执行申请,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No3020261);3、确认函、用地情况确认书;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5、询问笔录;6、立案登记表(厦集城执土拆立字〔2016〕197号);7、告知书(厦集城执土拆告字〔2016〕197号)、送达回证;8、拆除决定书(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97号)、送达回证;9、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集城执强催字(2017)第102号)、送达回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辉头的委托代理人黄晋宝提出以下意见:案涉建设虽无合法建设手续,但是陈辉头于2008年就开始修建,案涉建设系被台风摧毁后进行重新修缮。被执行人陈辉头为支持其意见,提供证据材料照片(十二张),拟证明该房屋系在莫兰蒂台风前就已经存在,本次建设系其对于房屋的重新修缮。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被执行人建设的房屋确属于非法占地。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陈辉头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申请执行人集美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了调查、告知、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97号《拆除决定书》并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拆除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就案涉建筑物未向本院提交合法权属手续或批建手续。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集美行政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具有查处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非法占地案件的法定职权。关于被执行人提出的该房屋始建于2008年,在2016年的建设系因莫兰蒂台风摧毁该房屋而对其进行的重新修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查明认定的即系被执行人2016年的建设行为,被执行人在2016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对其询问的笔录中亦确认��涉建筑物系在台风摧毁后进行修缮建设,被执行人就案涉建筑物未取得合法权属手续或批建手续,故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于2016年的非法占地建设行为作出拆除决定书,事实认定无误。综上,集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97号《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未违反法定程序。被执行人陈辉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拆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辉头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02.5平方米,自行拆除在涉案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97号《拆除决定书》。二、被执行人陈辉头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02.5平方米,并自行拆除在涉案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未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由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耀霜审 判 员 龚小兰审 判 员 蓝水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谢正琰速 录 员 陈荣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