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2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唐晋升与河南省科学院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晋升,河南省科学院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540号原告唐晋升,男,汉族,1954年5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省科学院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花园路29号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晋升诉被告河南省科学院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晋升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