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赵建文与安永平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文,安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3日,陇南市武都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被申请人:安永平,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日,陇南市武都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建文与被申请人安永平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安永平在2017年8月15日前给付10000元(该款已履行),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7年农历年底前给付50000元,剩余款项每年给付500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结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