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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百琴、王丽娜、王改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百琴,王丽娜,王改丽,王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卢百琴,女,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81966********,现住延安市富县南道德乡,系王拴成妻子。申请执行人王丽娜,女,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281987********,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居民区,系王拴成大女儿。申请执行人王改丽,女,汉族,1993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81993********,现住延安市富县南道德乡,系王拴成二女儿。被执行人王延龙,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87********,现住宝塔区红华沟口平房。申请执行人卢百琴、王丽娜、王改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02民初1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被告王延龙于2017年5月1日前向原告王拴成偿还借款1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原告王拴成偿还借款40000元,合计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实际由被告王延龙承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卢百琴、王丽娜、王改丽以被执行人王延龙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延龙详细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255号案件的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演晴利审判员  裴 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