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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潘秀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秀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1189号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小区二区18栋西。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潘秀琴,女,1970年8月15日生,现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潘秀琴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并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864.28元。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方 爵人民陪审员  李成霖人民陪审员  林宜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