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9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张磊与蔡时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蔡时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9503号原告:张磊,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飞(系原告丈夫),男,住同原告。被告:蔡时秀,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磊与被告蔡时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