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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邱学华与文述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学华,文述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2民初3074号原告:邱学华,女,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菊(邱学华之女),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文述云,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9楼。负责人:范丹彦,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邱学华与被告文述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邱学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菊,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到庭参加诉讼。文述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学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文述云赔偿邱学华医疗费6347.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270元、护理费3120元、误工费3900元、交通费200元,各项损失共计14107.33元;2、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邱学华直接支付赔偿款。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9日21时许,文述云驾驶川A××××A号小型普通客车与邱学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邱学华受伤。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文述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川A××××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文述云未作答辩。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辩称,对邱学华主张的交通事故发生事实、责任划分、投保事实均无异议,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邱学华主张的各项损失,认为医疗费应按15%的比例扣除自费部分;对误工费不予以认可;其他各项损失由法院依法核减。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5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进行处理。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21时许,文述云驾驶川A××××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彭州市路段与邱学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车辆受损,邱学华受伤。邱学华随即被送往彭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转至彭州市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至2017年3月17日出院,共计住院8天,支付医疗费6336.58元,其中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垫付5000元。出院医嘱及建议:休息1月,留1人护理,加强营养。此次事故,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文述云承担全部责任。文述云驾驶的川A××××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额500000元,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文述云的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彭州市人民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前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文述云驾驶机动车与邱学华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邱学华受伤。邱学华的损失,由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由文述云予以赔偿。关于邱学华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为:1、医疗费6336.58元,按15%的比例扣除自费部分;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天×8天);3、营养费,邱学华的出院医嘱建加强营养,本院酌定该项损失为240元;4、护理费,邱学华住院8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1月,留1人护理,本院认定护理期为38天,该项损失计算为3040元(80元/天×38天);5、误工费,事故发生时,邱学华年满63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仅提供了彭州市××镇××火锅出具的收入证明,未提交工资表或考勤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其确有除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之外的其他收入,并因交通事故实际减少,对该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6、交通费200元。综上,邱学华的各项损失共计10056.58元。扣除医疗费自费部分950.49元,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5866.09元,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3240元,共计应支付保险赔偿款9106.09元,扣除其已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还应支付4106.09元。医疗费自费部分950.49元,由文述云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邱学华损失4106.09元;二、文述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邱学华损失950.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文述云负担(此款邱学华已交纳,文述云在向邱学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邱学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述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鲜 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