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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陈绍强,青岛海容进出口有限公司,任敦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501室。法定代表人:蒋军生,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内西谷村。法定代表人:陈绍强,经理。被执行人陈绍强,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海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美晶大厦三区208室。法定代表人:陈绍强,经理。被执行人任敦须,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陈绍强、青岛海容进出口有限公司、任敦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嵩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曲识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