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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异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北京正天怡经贸公司,北京市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489号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23室。法定代表人:付春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南童杉,女,1992年1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原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90号。负责人:李晓光,行长。被执行人:北京正天怡经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石门村24号10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董燕。被执行人:北京市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21号一层。本院在执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原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北京正天怡经贸公司、北京市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00)二中执字第1267号]过程中,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审查过程中,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变更其为(2000)二中执字第126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 强审判员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