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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执异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铁柱与商丘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荣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铁柱,商丘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荣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异93号案外人张华伟,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执行人赵铁柱,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商丘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中原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56981677-6。法定代表人李荣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荣田,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在本院执行赵铁柱与商丘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荣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李荣田名下豫A×××××号车辆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李荣田在2015年9月20日因欠案外人工程款及借款,将豫A×××××号汽车以以物抵债的方式作价壹佰万元抵给案外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车证,并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书。因该车系分期贷款,未过户至案外人名下,该车自2015年9月20日之后案外人取得所有权,保险均系案外人购买,并处理所有违章。该车辆所有保险单及案外人交分期付款凭证为证明,案外人自2015年9月20日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该车辆的年审、交强险、商业险、保险金都是案外人缴纳办理的。该车辆是案外人合法取得所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对豫A×××××号车辆的查封。案外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案外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3、《以物抵债协议书》复印件一份。4、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赵铁柱与商丘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荣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日查封了李荣田名下豫A×××××号轿车。后案外人张华伟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豫A×××××号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荣田名下。案外人虽然提交了其与被执行人李荣田签订的关于豫A×××××号车辆的《以物抵债协议书》,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华伟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仵胜楠审 判 员  胡国营代理审判员  董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