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继援与马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援,马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民初3474号原告:马继援,男,回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黄河源大厦经理,住西宁市。被告:马颜海,男,回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市二建退休职工,住西宁市。原告马继援与被告马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继援、被告马颜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继援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3月9日因交社保费用借原告3000元,约定半年后还清,到期后,原告给被告打电话索要欠借款,被告拒不返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马颜海辩称,原告所述借款3000元属实,我将3000元交到城东社保局后,社保局工作人员告知我每月社保工资为1300元,我已经交了8、9万元社保费用,怎么可能才拿1300元的工资,我将此事告诉原告后,原告答应跟我一起去社保局问问,我和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吵起来,原告让我在外面等,出来后他说已经协商好了,说我的工资是2800元,我让他把我的档案拍了照片,后我让他再次陪我去社保局,他推托有事,我让他把照片给我,他说没有,并要求我偿还借款。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我认可,但要等到我的社保工资事情解决后我才能还给他。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9日,原被告在西宁清真大寺门前相遇,被告将其要去社保局缴纳费用之事告诉原告,并向原告借款3000元,原告于次日在西宁市邮政储蓄银行东关大街支行将钱取出后交给了被告。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其社保工资事宜还未解决为由,未还款。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仍以相同理由未返还该笔借款,现原告以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遂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有原、被告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马颜海尚未返还借款的事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所述其社保工资事宜与本案借款无关联性,亦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其以该事未解决不能还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颜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继援借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颜海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马继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华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罕 来源:百度搜索“”